机构管治架构

法例

相关条例
第588章《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政府资助

香港特区政府已批出港币四亿元的种子资金​予财汇局,以协助其顺利过渡至新核数师监管制度、缓解财汇局在征费收入方面的短期波动、应付一次性资本及非经常性支出、按其实际营运需求逐步扩大其员工人数。并为其他紧急情况提供支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财汇局将自负营亏,向证券买卖双方,公众利益实体及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收取征费,作营运资金。

由2022年1月1日起征费

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A部(第50A至50G条)-征费及附表7-征费的计算(现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或《会财局条例》)1,由2022年1月1日起2,以下人士或组别须缴付征费

  1. 证券买卖双方;​
  2. 公众利益实体;及
  3.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证券买卖双方须缴付征费

凡有证券3买卖已根据某认可交易所的规章,记录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通知该交易所,则该买卖中的买卖双方,均须缴付征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征费须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指明的方式及时限内向该公司缴付征费。

就买卖证券缴付的征费,卖方的征费为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00015%;买方的征费为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00015%。

任何人无须就买卖股票期权,缴付征费。

如某交易所参与者3在售卖或购买证券时,该参与者就该等证券,持有有效的证券庄家执照4;及该项售卖或购买,是在就该等证券进行庄家活动的过程中作出的,则该参与者无须就该项售卖或购买,缴付征费。


3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给予的涵义
4 具有《证券及期货(征费)令》(第571章,附属法例Z)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公众利益实体须缴付征费

公众利益实体须就每一公历年缴付征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公众利益实体须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指明的方式,在该公司指明的时限内,向该公司缴付征费。

公众利益实体就某公历年须缴付的征费,为每年预缴上市费用的4.2%。每年预缴上市费用,为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根据《上市规则》,就有关公历年须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一笔过预先缴付的每年上市费用。

即使公众利益实体须就某公历年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缴付的每年上市费用,在其后根据《上市规则》调整, 公众利益实体须就该年缴付以上计算的征费,亦无需调整。

公众利益实体须缴付征费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就每一公历年缴付征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指明的方式,在该局指明的时限内,向该局缴付征费。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为某公历年须缴付的征费,为 (i) HK$6,155 乘 N;及 (ii) TR 的 0.147% 的总和。然而,如 N 是 0,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就有关公历年须缴付的征费,为 HK$2,000。

N 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公众利益实体的数目︰截至上一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该核数师有为该实体进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1A第1部第1项指明的项目(指明项目) 。

TR为在上一个公历年,公众利益实体就该核数师为它们进行指明项目而付予该核数师的总酬金。

就缴付征费而言,如符合以下条件,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即属在某日,为某公众利益实体进行某项目:

  1. 该核数师在该日承担该项目;或
  2. 该核数师在该日之前,已承担该项目,而在该日,该项目尚未完成。

为确定 N 及 TR,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可参照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根据《上市规则》,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呈交的周年财务报表;或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0C(2) 条,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提供的任何数据或文件。

凡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为确定某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缴付的征费,而合理地需要某数据或文件,该核数师须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提供该数据或文件。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须缴付征费之常见问题,请按此。 (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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