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
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可登入会财局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 执业证书的年度续期;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的年度续期;及
- 申请注册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纪律处分程序
下图描述了整个纪律处分程序:
调查部将个案转介至纪律处分部后,纪律处分部会就个案的实际情况作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受规管者展开纪律处分行动。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进行纪律处分行动,纪律处分部将结束个案而不展开任何纪律处分行动或向受规管者发出合规意见函。
若纪律处分部决定展开纪律处分行动,会向所涉受规管者发出行动通知书。
行动通知书会:
(a) 载列对受规管者的指控,以及相关事实及证据;
(b) 载述本局对该指控的初步观点,以及本局的建议处分;及
(c) 附上所载事项的相关文件清单。
在一般情况下,受规管者会有30日时间提出申述。受规管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对指控、事实、初步意见或建议处分的异议,并附有详细理由和证据。
纪律处分部作出建议后,本局会先对纪律处分事宜作决定,不设聆讯。这样做是为了更有效率地解决案件和取得有效的结果。本局的决定和理由会被书面记录在决定通知书中。
受规管者如因本局的纪律处分决定感到受屈,可向审裁处申请独立重审复核有关决定。该申请须在本局向受规管者发出决定通知书当日的翌日起计21日内,以书面提出。
复核的任何一方如对审裁处的裁定感到不满,可就法律问题及 / 或事实问题,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方须在审裁处向该方发出裁定后的30日内,先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就受规管者接受纪律处分行动时会经过的纪律程序的进一步详情,载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纪律处分程序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