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法团可登入会财局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 执业证书的年度续期;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的年度续期;及
- 申请注册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认可境外核数师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3部第3分部,会财局获授权为境外核数师认可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境外核数师有意承担(即接受委任进行)或进行境外实体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必须先被认可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认可境外核数师(不包括中国内地核数师)
境外实体应为有意委任进行其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境外核数师申请认可。境外实体亦须负责与其建议委任的境外核数师协调以提交认可申请。
中国内地核数师的认可
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达成的相互认可协议获确认为在中国内地成立并在香港上市的法团的核数师,无须向会财局提交认可申请,将获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只要相互认可协议仍在实施,及按照相互认可协议获确认为具备资格的核数师,而有关确认没有被撤回的情况下,该认可持续有效。该核数师可以为在中国内地成立并在香港上市的法团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惟必须按照内地企业会计准则或内地审计准则进行这些项目。
然而,如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全名、业务地址、电话号码及/或电邮地址在某日出现变更,该核数师须在该日后的14日内, 将该变更告知会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