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
持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執業法團可登入會財局的網上申請系統進行:
- 執業證書的年度續期;
-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的年度續期;及
- 申請註冊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紀律處分程序
下圖描述了整個紀律處分程序:
調查部將個案轉介至紀律處分部後,紀律處分部會就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對受規管者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進行紀律處分行動,紀律處分部將結束個案而不展開任何紀律處分行動或向受規管者發出合規意見函。
若紀律處分部決定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會向所涉受規管者發出行動通知書。
行動通知書會:
(a) 載列對受規管者的指控,以及相關事實及證據;
(b) 載述本局對該指控的初步觀點,以及本局的建議處分;及
(c) 附上所載事項的相關文件清單。
在一般情況下,受規管者會有30日時間提出申述。受規管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其對指控、事實、初步意見或建議處分的異議,並附有詳細理由和證據。
紀律處分部作出建議後,本局會先對紀律處分事宜作決定,不設聆訊。這樣做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解決案件和取得有效的結果。本局的決定和理由會被書面記錄在決定通知書中。
受規管者如因本局的紀律處分決定感到受屈,可向審裁處申請獨立重審覆核有關決定。該申請須在本局向受規管者發出決定通知書當日的翌日起計21日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的任何一方如對審裁處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就法律問題及 / 或事實問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方須在審裁處向該方發出裁定後的30日內,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就受規管者接受紀律處分行動時會經過的紀律程序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紀律處分程序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