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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匯局發現核數師未能獲取必要證據,以支持償還金融負債收益的計量和確認
2021年12月30日

​財匯局採納了一份調查報告,指出一間上市實體(以下稱上市實體)的核數師(以下稱核數師)未能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該上市實體截至2013331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中,所載列償還承兌票據收益的計量和確認。

根據經修訂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的過渡性條文,由於相關審計已於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財匯局已將該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為免影響紀律處分程序,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於此時公開。

該調查於2016年11月展開,源自於財匯局的財務報表審閱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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