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察
- 执业证书的年度续期;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的年度续期;及
- 申请注册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本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设立的独立机构。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部,本局有权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受规管者」)于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符合或相当可能有能力符合 (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某条文,或 (ii) 某专业标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为认可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请注意,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亦为执业单位(定义见《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 条),因此受《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下本局的查察权力监管(由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进行的任何公众利益实体项目除外)。有关本局就执业单位有关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查察政策的详细资料,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的「有关执业单位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查察的政策声明」。
定义
- 在本政策声明中,以下术语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凡有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的定义为准):
术语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条次 |
查察员
|
查察员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A条获委任为查察员的人。 |
2(1) |
《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指在关键时间有效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4条批准的 ——
|
2(1) |
公众利益实体 |
公众利益实体指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
3(1)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注册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3A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指拟备以下文件的任何一类项目:
|
3A; 附表1A第1部 |
专业标准
|
专业标准指:
|
2(1) |
质素监控制度 |
就某执业单位(定义见《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言,质素监控制度指由该单位或核数师设立和维持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该单位或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符合适用的专业准则及法律和规管性规定。 |
2(1)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第3分部认可的境外核数师,包括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认可的内地核数师。 |
3A(1)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第3部第2分部注册的执业单位。 |
3A(1) |
注册负责人
|
注册负责人指下列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负责人而其姓名记录在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纪录册内的任何个人:
|
2(1) |
本文件的目的
- 本政策声明旨在向受规管者概述本局的法定查察职能。
- 关于本局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查察程序的详情,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 (www.afrc.org.hk) 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查察程序概述》。
查察的目的
- 本局获赋予法定职能规管会计专业。一个有效的会计专业规管制度,对商界至为重要,也对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这对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言尤为重要,因为投资者在作出决定时可能会依赖公众利益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B条,本局可指示查察员,就某受规管者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以决定该受规管者是否符合或相当可能有能力符合 (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某条文;或 (ii)某专业标准。《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B 条
- 查察的目的是监察和提高审计质素。查察重点在于受规管者如何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及受规管者的质素监控制度的有效性,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已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
可进行查察的情况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B 条,本局可就某受规管者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符合或相当可能有能力符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B 条
-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某条文;或
- 某专业标准。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专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专业会计条例》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专业标准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其中包括 「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
- 本局可指明某查察乃为确定是否符合特定的专业标准。
- 本局亦可决定查察须遵循的做法及程序。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E 条,本局可要求受规管者提供各种数据,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E条
-
- 决定查察的频密程度;
- 指明有关专业标准(该标准是否获符合,有待在查察中确定);或
- 决定查察须依循的做法及程序。
查察员的权力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C条,查察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行使以下权力: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C条
-
- 进入受规管者的任何业务处所;
- 就受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纪录或文件,进行查阅及复制,或记录该等纪录或文件的细节;
- 向受规管者或任何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有所寻求的资料或管有所寻求的纪录或文件的人作出查讯(如果不能够从受规管者获得该数据,记录或文件),有关(i) 上述纪录和文件,或 (ii)以下活动的问题︰在某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过程中进行的活动,或有可能影响某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活动。
- 查察员可要求受规管者或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有所寻求的资料或管有所寻求的任何纪录或文件的任何人(如果不能够从受规管者获得该数据,记录或文件),(i)让其取览提述的记录或文件,(ii)在指明的限期内和在指明的地点向该查察员交出提述的纪录或文件,或(iii)回答关于提述纪录或文件的问题,或关于以下活动的问题︰在某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过程中进行的活动,或有可能影响某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活动。查察员亦可藉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答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C 条
- 为确保合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亦授权查察员向原讼法庭寻求必要的命令(第 32 条),和获得裁判官手令(第 34 条)。《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2及34条
- 受规管者应在所有监管流程(包括查察流程)中与本局合作,并符合查察员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C及21D 条施加任何《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指明要求。《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F条载列不遵从查察流程的各种罪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C及21D条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F条
查察报告
- 于查察结束时,《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G 条要求查察员拟备书面报告,并向本局呈交该报告。 在本局的要求下,查察员亦必须在查察的任何其他阶段拟备书面报告,并向本局呈交该报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G 条
- 在向本局呈交查察报告前,查察员须在该报告的拟稿上注明日期,并将该拟稿送交 (i) 有关受规管者,及 (ii) 任何其他在该拟稿中被点名的人,及给予彼等合理机会,让彼等作陈词。有关陈词机会的详情,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 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查察程序概述》。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G 条
- 查察员在向本局呈交查察报告后,须将其复本送交 (i) 有关受规管者及 (ii) 任何其他在该报告中被点名的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G 条
跟进行动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H条,在考虑关于受规管者的查察报吿后,本局可: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H 条
- 决定无须采取跟进行动;
- 要求受规管者(或注册负责人,如适用的话),就符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某条文或符合有关受规管者的某专业标准,采取措施或纠正行动;
- 指示查察员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A部第2分部进行进一步查察;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A部第3分部就受规管者(或注册负责人,如适用的话)展开调查;或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D、 37E、37F 或37I(1)条对受规管者(或注册负责人,如适用的话)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
- 本局亦可以在考虑到与受规管者有关的查察报告后,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跟进行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H 条
- 本文件载列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受规管者应自行咨询法律意见。如本文件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为准。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本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设立的独立机构。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第2分部,本局有权对执业单位(「受规管者」)进行查察,以決定受规管者是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
- 请注意,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亦为执业单位(因此为受规管者)。然而,应注意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部,本局对「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定义见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1) 条)具有不同的查察权力,而本政策声明不适用于有关查察。有关本局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有关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查察政策的详情,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 的「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查察的政策声明」。
定义
- 在本政策声明中,以下术语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凡有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的定义为准):
术语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条次 |
会计师 |
会计师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 章)第 22 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士。 |
2(1)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指:
|
2(1) |
会计师查察员 |
会计师查察员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A条获委任为会计师查察员的人。 |
2(1) |
执业会计师 |
执业会计师指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 |
2(1) |
执业法团 |
执业法团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A 部第 3 分部注册为执业法团的公司。 |
2(1)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指根据《专业会计 师条例》第 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
2(1) |
公众利益实体 |
公众利益实体指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
3(1)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指拟备以下文件的任何一类项目:
|
3A; 附表1A第1部 |
执业单位 |
执业单位指:
|
2(1) |
专业人士 |
专业人士指会计师或执业单位。 |
2(1)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第3部第2分部注册的执业单位。 |
3A(1) |
本文件的目的
- 本政策声明旨在向受规管者概述本局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AA部第2分部的法定查察职能。
- 关于本局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的详情,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概述」。
查察的目的
- 本局获赋予法定职能规管会计专业。一个有效的会计专业规管制度,对商界至为重要,也对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
- 本局可指示会计师查察员对受规管者进行查察,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指明的专业标准。有关查察的目的为确保受规管者按《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行事,从而监察和提高香港专业会计工作的质素。
可进行查察的情况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B(1)(a) 及(1)(b) 条,本局可指明就某项《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进行查察,并指示会计师查察员对受规管者进行查察,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指根据《专业会计条例》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专业标准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其中包括 「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B条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条
- 查察可涵盖受规管者的项目的某些指明范畴,或受规管者总体的质素监控制度及常规。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B(1)(c)条,本局亦可决定就查察而须遵守的常规及程序。《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B条
会计师查察员的权力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C条,会计师查察员有权要求指明人士:《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C条
-
- 在要求指明的限期内和在指明的地点,向会计师查察员交出,或让会计师查察员取览指明人士管有或控制且会计师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与查察有关的任何指明文件(「被要求的文件」);
- 就被要求的文件给予会计师查察员所要求的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及
- 向会计师查察员提供指明人士能够合理地提供有关查察的一切协助。
- 会计师查察员亦可查阅、检查、抄录或复印被要求的文件,或撮录或摘录该被要求的文件。《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C条
- 指明人士为会计师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或控制被要求的文件的以下任何人士:《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C条
-
- 如果查察所涉及的执业单位为以独自方式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则为该会计师;
- 如果查察所涉及的执业单位为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则为在该执业单位任职的会计师;及
- 任何获查察所涉及的执业单位雇用的人或获该单位聘用其服务的人。
- 指明文件指会计师查察员指明的任何纪录或文件,或会计师查察员指明的类别或描述的任何纪录或文件。《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C条
- 受规管者应在所有监管流程(包括查察流程)中与本局合作,并符合会计师查察员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C 条施加任何的要求。专业人士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未能符合根据第 20ZZC 条施加的要求,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 条下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纪律处分。《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
查察报告
- 于查察结束时,《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D条要求会计师查察员拟备书面报告,并向本局呈交该报告。在本局的要求下,会计师查察员亦必须在查察的任何其他阶段拟备书面报告,并向本局呈交该报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D 条
- 在向本局呈交查察报告之前,会计师查察员须在该报告的拟稿上注明日期,并将该拟稿送交 (i) 有关受规管者,及 (ii) 任何其他在该拟稿中被点名的人,及给予彼等合理机会,让彼等作陈词。有关陈词机会的详情,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 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概述》《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D 条
- 会计师查察员在向本局呈交查察报告后,须将其复本发送给 (i) 相关受规管者及 (ii) 任何其他在该报告中被点名的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D 条
跟进行动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E条,在考虑关于受规管者的查察报吿后,本局可: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E条
-
- 决定无须采取跟进行动;
- 要求受规管者就符合某《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采取措施或纠正行动;
- 指示会计师查察员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第 2 分部进行进一步查察;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ZH 条展开调查; 或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7CA 或 37I(1A) 条对受规管者或与查察有关的任何会计师施加处分或采取行动。
- 本文件载列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受规管者应自行咨询法律意见。如本文件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为准。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本局」)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设立的独立机构。
- 本政策声明旨在概述本局对适用于会计专业人士,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进行查察的法定职能。
定义
- 在本政策声明中,以下术语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凡有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的定义为准):
术语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条次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指,在适用情况下,列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 第2、3 或4 部的规定。 |
3B(5) |
会计师 |
会计师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 章)第 22 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士。 |
2(1)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指:
|
2(1) |
执业会计师 |
执业会计师指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 |
2(1) |
执业法团 |
执业法团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A 部第 3 分部注册为执业法团的公司。 |
2(1) |
《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指在关键时间有效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4条批准的 :
|
2(1) |
公众利益实体 |
公众利益实体指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
3(1)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注册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3A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指拟备以下文件的任何一类项目:
|
3A; 附表1A第1部 |
非公众利益实体 |
非公众利益实体指上市证券中不包含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 |
3(1) |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开展或进行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执业单位。 |
3A |
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
非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指拟备以下文件的任何一类项目:
|
3A; 附表1A第2部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指根据《专业会计 师条例》第 18A 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
2(1) |
专业标准
|
专业标准指:
|
2(1) |
专业人士 |
专业人士指会计师或执业单位。 |
2(1) |
注册负责人
|
注册负责人指下列作为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负责人而其姓名记录在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纪录册内的任何个人:
|
2(1) |
有关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查察
- 本局获赋予法定职能规管会计专业。一个有效的会计专业规管制度,对商界至为重要,也对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为香港制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律框架的的主要法例之一。
- 《打击洗钱条例》对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各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包括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打击洗钱条例》第5A 条
-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指定非金融业企业及行业人士定义为包括「会计专业人士」,而会计专业人士亦被定义为会计师、执业会计师、执业法团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打击洗钱条例》中「会计专业人士」的定义,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专业人士」的定义,涵盖会计专业中相同范围的人士及实体,为清楚起见,本政策声明的其余部分所述的「专业人士」仅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2部第1条
- 本局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均已被指定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专业人士符合《打击洗钱条例》下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本局将进行查察以确定专业人士是否符合有关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香港会计师公会可发布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指引,对实施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要求提供指导。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2部第1条
- 就此而言,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该指引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道德守则」)的一部分。
- 道德守则(包括打击洗钱指引)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下的《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因此,亦为一项专业标准)。《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 条
- 因此,本局可运利用其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下的权力,根据第 3A 部(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及第 3AA 部分(有关执业单位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查察,以确定其符合打击洗钱指引。
- 关于本局的政策及查察程序概述,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的 (i) 「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查察的政策声明」; (i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查察程序概述」; (iii) 「有关执业单位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查察政策声明」;及 (iv)「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就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概述」。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B 条,专业人士未能符合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构成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B条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条, (i)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不论其为执业法团、执业会计师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ii)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就2019年10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而言,未能或忽略忽略、维持或应用打击洗钱指引(如上所述,为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亦构成执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4 条
- 本文件载列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相关人士应自行咨询法律意见。如本文件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为准。
本局将不时进行查察。在决定是否在某年份查察某受规管者以及将进行的查察范围时,本局将考虑(其中包括):
- 本局根据现有资料(包括任何先前查察的结果)就受规管者的风险评估;
- 受规管者的规模,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期间受规管者的客户及执业合伙人或董事的数目;
- 受规管者及其项目的复杂性;
- 受规管者的受监管历史;
- 距离本局上次查察受规管者的时间;
- 受规管者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及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须接受查察的项目所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及/或
- 本局可用的资源。
就本局决定的查察频密程度而言,本局可不时要求受规管者提供各种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 受规管者在指明限期内承担或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数量;
- 委任受规管者承担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公众利益实体全名;或
- 与受规管者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而言,本局有权以书面委任本局的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任何其他人为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本局的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任何其他人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部(作为查察员)及/或《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作为会计师查察员)获委任,就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或其他项目(视情况而定)进行查察。
查察开始前,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将书面通知受规管者本局将进行查察的时间。
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亦可要求受规管者提供若干基本数据以协助规划查察,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受规管者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执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人员及受规管者的质素监控制度的数据。
如本局认为有需要,可以分阶段进行查察,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将就此通知受规管者。
查察通常以实地查察的方式进行。实地查察将在合理的时间(通常在办公时间内)在受规管者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他注册营业地点进行。受规管者应向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及协助,促使查察能有效且高效地进行。
受规管者在查察过程中应符合法定职责,全程与本局充分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部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查察
- 让查察员取览其要求的纪录或文件;
- 在指明的限期内及地点向查察员交出所要求的记录或文件;及
- 回答有关纪录或文件的问题,或在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过程中进行的或可能影响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任何活动。
有关就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进行的执业单位查察
- 向会计师查察员交出或让其取览该人士管有或控制且会计师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与查察相关的任何指明文件;
- 就指明文件给予会计师查察员所要求的解释或详情;及
- 向会计师查察员提供该人士能够合理地提供有关查察的一切协助。
于查察结束时,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将拟备一份查察报告,并将该报告呈交予本局(见第 4 阶段)。如本局要求,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在查察的任何其他阶段拟备查察报告并呈交予本局。
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在向本局呈交查察报告之前,必须给予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在查察报告拟稿中被点名的人(「其他被点名人士」)一个合理机会,就查察报告拟稿中所载的事项作陈词。受规管者将获允许就查察报告拟稿作出申述。当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获送交查察报告拟稿时,彼等亦会被告知此项权利。
在正常情况下,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将有 21 天时间作出书面申述。然而,如果受规管者或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认为有必要作出口头申述,彼等可以要求与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会面。只有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认为该要求合乎公平原则时,才会举行有关会议。
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可向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作出彼等认为适当的申述。然而,倘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不同意查察报告拟稿的内容,彼等须指出不同意的事宜并解释不同意的理由。彼等应进一步提供所管有的任何证据,以确立彼等的申述。
当收到所有申述或提出申述的最后期限已过时,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将考虑所有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已呈交的申述。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可按有关申述修改查察报告拟稿。
然后,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对查察报告定稿,并将最终的查察报告呈交予本局。呈交后,查察员(或会计师查察员,视情况而定)会将最终查察报告送交受规管者及任何其他被点名人士。
如有必要,本局将要求受规管者向本局提交其对查察报告拟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议书。
本局将根据最终查察报告及受规管者建议的补救措施(如有)决定是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 第 3A 部第 21H 条及/或第 3AA 部第 20ZZE 条采取任何跟进行动(及若采取行动,采取那项跟进行动)。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 3A 部,本局有权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受规管者」)于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进行查察,以确定受规管者是否符合或相当可能有能力符合 (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某条文,或 (ii) 某专业标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为认可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A 部,本局有权对执业单位进行查察,以确保执业单位是否遵守、维持或应用《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亦为执业单位,因此受《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及3AA 部下本局的查察权力监管。
- 根据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1) 条,专业标准包括《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专业标准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其中包括「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因此,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及3AA 部进行的查察可能会考虑是否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 有关本局查察权力的资料,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 的(i)「有关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查察的政策声明」; (ii) 「有关执业单位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以外的项目查察的政策声明」;及 (iii) 「有关执业单位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查察的政策声明」。
- 本文件扼要概述本局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3A 及3AA 部对受规管者进行查察的程序。本程序旨在确保所有受规管者均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 有关本局对非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的的查察程序概述,请参阅载于本局网站(www.afrc.org.hk)的「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执业单位查察程序概述」。
定义
-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凡有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中的定义为准):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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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载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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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条次 |
会计师 |
会计师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 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 |
2(1) |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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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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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会计师查察员 |
会计师查察员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ZA条获委任为会计师查察员的人士。 |
2(1) |
执业会计师 |
执业会计师指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 |
2(1) |
执业法团 |
执业法团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A 部第 3 分部注册为执业法团的公司。 |
2(1)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 |
《专业会计师条例》专业标准指根据《专业会计 师条例》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已发出或指明的)专业道德守则,或会计、核数或核证执业准则。 |
2(1) |
查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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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察员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A条获委任为查察员的人士。
|
2(1) |
《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指在关键时间有效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4条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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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众利益实体 |
公众利益实体指上市证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额的上市法团,或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
3(1)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注册或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3A |
公众利益实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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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指拟备以下文件的任何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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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附表1A第1部 |
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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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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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质素监控制度 |
就某执业单位(定义见《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1)条)或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言,质素监控制度指由该单位或核数师设立和维持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该单位或核数师所进行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符合适用的专业准则及法律和规管性规定。 |
2(1) |
执业单位 |
执业单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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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部第3分部认可的境外核数师,包括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认可的内地核数师。 |
3A(1)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根据第3部第2分部注册的执业单位。 |
3A(1) |
本文件载列摘要,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受规管者应自行咨询法律意见。如本文件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一概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为准。